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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admin 时间:2004-02-24 浏览数:0
黄兴焰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不同于一般欺诈犯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了解,全国诈骗案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占当年立案刑事案件总数的2%,目前已上升至5%左右,并且还有继续向上升的趋势。在各种诈骗案中,尤其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居多数,并且欺诈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欺诈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仅给受害单位或受害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因此,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进行打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主要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即结合近几年企业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来探讨合同欺诈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起到防范和警示作用。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种类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手段也是花样百出,从近几年多数企业在这方面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证件,骗取信任。行骗人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单位找米下锅心切的心理,采取伪造工程招标批文、发包商证件等并以中介机构身份,邀约其参与竞标和交付竞标定(押)金,定(押)金到手后便逃匿。
2、钻入内部,寻找漏洞。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施工队伍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型转化,企业管理与工程劳务相分离,一些简单、粗放性工序必然要使用部分外协劳务队伍,个别外协劳务队伍由于长时间跟随施工单位,对施工企业的上下关系、管理程序、人员素质等情况了如指掌,他们便从容地在企业内部寻找漏洞,巧设陷阱,采取预提、借支等手段骗取工程款。
3、江湖义气,丧失原则。行骗人采取各种方式拉拢单位第一管理者,与其哥们朋友相称,使对方丧失警惕和原则,为其大额交易担保抵押、满足其随意包工等,使对方无端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
4、移花接木,虚构身份。行骗人用非法手段获得工程发包权,或者以业主的身份发包工程,引诱对方垫资,当垫资到位后才露狐狸的尾巴,使对方陷入投资困境。
5、联营为名,行骗是真。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单位,订立联营合同时,行骗人故意设置让对方感到十分优越的条件,如货款只付一半、包销、利润对半等,当款项到手后便销声匿迹。
除外,还常见以制造违约,骗取质量保证金、以设置模糊条款,骗取预付款、以包销为名,骗取技术转让费或中介费等等。
二、合同欺诈得逞的原因
探究犯罪分子利用合同欺诈屡屡得逞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要分析犯罪分子极端自私的个性,极度贪婪的欲望,侥幸冒险的心理,好逸恶劳的恶习等主观原因外,更主要应从受害方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进行探讨。因为在现实中很多欺诈案件其行骗人的骗术本身并不高明,甚至是十分拙劣和荒谬的,之所以人们还是容易受骗上当,必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一)受害方因素
1、贪图暴利的心理。做生意希望赚钱,投资期待得到回报,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这些完全合乎情理,也无可非议,但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在行骗者暴利的诱惑下,将法律、风险等意识抛到九霄云外,企求一夜之间暴富,行骗者便趁虚而入。如某饭店经理在高息诱惑下,为朋友购汽车从事运输业进行担保,担保金额达100余万元。此问题好在单位发现较早,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才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2、轻信草率的心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随时随处都相互猜疑和防备,缺乏信任应该说是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过分地相信别人,草率地签订经济合同又是十分有害的。在现实工作中大量存在因轻信,根本不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就草率地交付定金、签订合同。仅以某单位某经理部为例,在自找任务过程中,该部经理从某建设单位处认识了某中介机构(后知是虚假机构)人员,经短暂接触后,对方以能提供机场公路改扩建工程为条件,要求参投标必先交定金20万元。经双方一起不远千里到某工地走马观花似的“考察”回来后,便在中介人家里商议起草了《工程承建意向书》。两天后还是在中介人家里,该经理部将东拼西凑来的定金20万元付给了对方。事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说工程暂缓开工,直到中介人全家不知去向。
3、各种顾虑的心理。近些年来发生合同诈骗案很多,但绝大多数当事人明知是被骗,却不愿报案。分析其原因有的是怕牵连领导,而宁可受损或私了;有的是怕丢了乌纱帽,影响政绩;有的是怕丢了牌子,影响单位的声誉;有的是怕人财两空,报案抓了人,收不回损失等等。总之出于各种考虑,没有报案,而让欺诈层出不穷。
4、轻视麻痹的心理。一些基层领导只注重抓施工生产,忽视经营管理,让合同诈骗者有机可乘。如某经理部某外协劳务工头,趁该经理部调换主要领导,新到任领导对情况掌握不准之机,称其在该经理部所干工程还有较大数量未计价,又自找了高速公路的工程,请求该经理部以20万元为其自找工程担保,新任领导稍作了解便同意其请求,导致后来20万元担保连带责任的经济损失。
5、内部管理上政令不畅。由于企业仍处新旧体制交替中,内部管理还不够完善,还存在漏洞,加上一些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规操作等,造成单位上下政令不畅,给行骗者以可乘之机。如1997年上半年,某单位在承建某段高速公路中,违规使用“三无”(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无税务登记证,下同)外协劳务队伍;并将其编为内部施工队伍。外协劳务工头便以经理部名义与当地民工签订各种劳务协议数十起,引起当地民工与该单位40余起官司,均判该企业败诉。造成该企业经济损失达500多万元。这桩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其金额之巨大,行骗者的手段之拙劣,受骗者的素质之幼稚,都开了之先河。
6、领导的综合素质低下。由于一些基层领导的经济、法律、管理等综合素质较低,有的凭经验办事,有的根本不熟悉业务,主观武断、以言代法,甚至贪图享乐、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等,都给行骗者创造了条件。实例不再一一赘述,前面所列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
(二)、社会环境因素
1、一些制度不完善、体制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成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刺激了人们不断增长的个人需要与社会现实条件的矛盾。在目前,国家还不能为每个公民提供适合其自身需要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部分个人需要至上、纵欲恶劳、追求奢侈腐化的人,这种畸形的欲望在通过正当途径不能得到满足时,必然要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去猎取,于是便走上投机诈骗的道路,合同诈骗是其中之一。同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市场准入、主体认证等制度还不完善,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给了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2、社会媒体对暴发户露骨的渲染。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致富机遇,加上媒体对暴发户露骨的渲染,一时间金钱万能的理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迅速膨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顷刻瓦解,更无法静下心来从一点一滴作起,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发家致富,而是幻想着一夜之间成为富翁。这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在骗子身上的表现是通过诈骗不劳而获;在一般人身上的表现就是相信有一夜致富的机会,甚至不管这个“机会”有多么荒唐,都会深信不疑。
3、社会监管机构的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工商管理机关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既没有资金也没有场地的组织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他们进行欺诈提供了冠冕堂皇的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是一个企业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能够依法进行经营的资格证明。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活动,主要就是根据其营业执照来判断其主体资格。现实中,许多合同诈骗者手中都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动辄就是上千万上百万,而实质上其账户内没有分文。二是验资机构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根本没有资金的人获得了出资证明,为他们申请营业执照提供了便利。三是不便得罪的“三无”关系户。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甲方的监理、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等介绍来的外协劳务队伍,不管有无“三证”,施工单位为平衡各种关系不得已只有应承,出了问题往往也只有自己兜着。
三、合同欺诈防范的对策
对合同欺诈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治理,笔者认为应采取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完善外部制度与夯实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当前高发态势,逐步加以根治。
(一)夯实内部管理是防范合同欺诈的根本
1、保持清醒头脑,淡化暴富心理。要通过各种媒体正确引导人们随时保持清醒头脑,不能靠梦幻度日,更不可能有“天上会掉馅饼”、“免费午餐”的事情,市场经济靠的是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报酬致富,一滴汗水一分财富,一次耕耘一分收获,梦想一夜暴富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当诱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追求财富的同时必须保持平常的心态,坚信没有救世主,要创造幸福全靠自己的双手,否则往往会适得其反,给欺诈者可乘之机。
2、增加准入成本,抵御经济风险。合同欺诈犯罪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成本因素,现实中往往犯罪分子只要稍加投入,如私刻一枚公章虚构某某身份、花点小钱挂靠一个单位等等,就可对少者上万元,多者百万千万元的标的实施欺诈,且成功率还很高,可谓一本万利。因此,施工单位在订立外协劳务合同时,除严格按要求把关外,还必须约定对方在进场前,必需按标的比例预付一定的诚信保证金,否则作无实力的外协劳务队伍处理。
3、严肃规章制度,关键在于落实。近几年各企业结合改制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都具有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近期还将汇编成册。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是否一定能成方圆。从前面分析合同欺诈原因的一些实例中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有规矩没有认真落实。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健全规章制度十分必要,而敢于逗硬更显重要。企业应充分发挥纪委、工会、监审、企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职能和协同作用,使管理不流于形式,做到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处理问题对事不对人,决不姑息养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应纳入人力资源数据库管理,作为年终考核和人才启用的主要参考依据。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会计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实行会计监督,经济往来坚持钱货两清原则。
4、加强素质修养,提高管理能力。合同的当事人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的了解和保持谨慎态度,是防范合同诈骗的关键。在大量的合同欺诈案中,单位受骗多于个人受骗,国有资产受骗多于私人资产受骗,其原因就在于合同主体责任心不强,对缔约对手的基本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因此,各企业应通过办班讲座、知识竞赛和鼓励员工参加函授、自学自考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整体素养和管理能力,加强主人翁责任感,使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掌握能运用抵押、质押、留置和履行抗辩及行使合同撤销权等法律知识和途径来保护自己,防止受骗。
(二) 完善外部制度是防范合同欺诈的必然
1、完善市场制度,公开主体信息。针对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屡有发生的情况,国家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企业认证、资金验证、信息披露、广告审查等制度,特别是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快建立企业认证制度,即将经过认真审查过的企业有关资料以及信用程度系数放置于互联网上,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以了解对方的情况,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做好私法与公法的协调,在民法、公司法中应增加和完善从业人员对业主的忠实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善有关职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2、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公力信赖。我国新刑法将合同诈骗从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列罪名,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同时还增加了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和第406条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罪名,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同时还要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其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严格执法。否则受害人将由于追究犯罪旷日持久,费用高昂,而丧失对公力救济的信赖,不愿配合,使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
3、深化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环境。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和低工作效率,官僚主义作风及腐败等问题,不但使合法经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使其负担加重,合法经营的预期收益率过低,从而激发了一些人铤而走险,这是经济犯罪活动较为深刻的社会根源之一,是单靠刑罚所无法根本克服的社会问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规范约束政府管理行为,达到工作高效、管理公开、收费透明。
4、提高商业道德,重建市场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条件,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坑蒙拐骗,不仅骗取了对方的信用,还可能破坏整个交易规则,导致市场交易主体人人自危,互不信任。合同欺诈不仅是信用危机,也是道德危机。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其基本目标是促使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寻求义与利的平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符合全社会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确立和深入人心,既需要法制的保护,也需要漫长的市场碰撞、磨擦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