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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察职能与审计职能的协调发挥

作者:admin  时间:2004-04-02  浏览数:0

                                                                     作者:刘尧刚
 

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把内部监察机构与审计机构在改制过程中被整合在一起,改变了过去监察和审计机构分立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形式,成立了监察与审计合署办公的监察审计机构。但是,如何履行监察和审计职能,防止工作重心偏差,使监察审计工作平衡布局?目前,部份监察审计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思路不够清晰,工作目标不够明确;监察、审计工作处于平行状态及人员的业务素质结构不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影响了监察审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这种状况影响了监察、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需要在实践中对监察、审计职能予以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监察审计职能作用。

一、准确把握监察、审计职能特征,做到监察、审计工作协调开展

1、企业内部监察、审计职能特征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根据《审计法》建立的行使管理的机构,其职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促使经济组织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和改善经营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李金华审计长指出:当前审计的目标应当着眼于揭露问题,因此,企业审计定位应于查找和发现问题以促进管理。

企业内部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并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发现并纠正处理问题,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完成生产任务和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要求,监察工作应当以查处案件,打击经济犯罪和处理违法乱纪行为为主。

可见,不论企业内部行政监察机构还是审计机构,其基本职能作用具有一致性,又各自具有独立性。以监督、评价经济组织遵章守纪、加强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成为共同目标,只是分工不同,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的切入点不同。同时,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共同担负着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管理的使命。把握了监察、审计职能特征与定位,具备清晰思路,进行合理分工与协作,监察审计工作就能有序开展。

2、进行职能整合,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部门合并、职能整合不仅是把人员组合在一起,监察干部依然履行监察职责,审计干部从事审计工作,各就其事,各履行各的职责,职能之间缺少内在的紧密结合,成为平行并列的工作关系,呈现简单的“混合物”结构形态。而应该在整合过程中产生“化合反应”,产生质的变化,把握规律性、体现出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整合运用制约和监督的有效资源,形成求同存异、步调协同、手段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既具有整体合力又具各自独立职能主体的运行机制,发挥监督部门的权威性,产生更大的震慑力、惩戒和预防作用。

当前,有必要把相同职能部分从监察、审计职能中剥离出来归属于监察或审计职能之中,当前较好的作法是归属于审计方面,发挥审计工作的载体作用,把监察、审计职能中不相容的特点在实践中予以强化。经过剥离和强化,犹如把十指收为两拳、重拳出击,监察、审计工作就能会顺利开展,实现监察、审计职能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监察、审计职能作用,使监督效率达到最大化。

二、以审计工作为载体,更加深入、有效的履行监察职能

监察和审计合并在一起后,把审计职责与监察职责融为一体,审计人员又是监察人员。充分发挥审计职能,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反对奢侈浪费工作结合起来,与查处案件结合起来,可以充分发挥审计方法的技术优势,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深入到改革和生产经营第一线,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材料物资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用工计价、经营费用开支等重点环节入手,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消极腐败现象,支持和保护有利于发展的积极因素,从审计结果中排查筛选线索。利用审计信息有效地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样,形成以审计工作为载体深入,审计与监察同处于一个工作平台并达成有机结合,唱“同一首歌”又有不同的调,共同发挥审计与监察职能,使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

三、运用监察手段强化审计职能,使监察审计职能共同发挥

监察、审计合并后,赋予了监察、审计干部新的历史使命,责任更加重大,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运用监察手段,审计职能得到了强化。因职能整合实现了权限的合并,审计工作借助于监察职能的力量,正确运用授予的权限,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贯彻执行。就处罚权限来讲,为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执行审计结论,审计部门需要一定的处罚权限,但监察、审计分离制约了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权限的获得。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的规定就不难看出,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权限有一定的局限性,处理处罚以监察部门执行为主。监察、审计合并后,履行审计职能的处理处罚权限有了加强,也适应了自今年5月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规定。同时,在拟订审计方案、实施审计程序中,重视和借鉴执法监察所发现的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和诱发问题的因素,审计更有成效。因此,审计工作中要善于运用监察手段强化审计职能,共同发挥监察审计职能作用。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各阶段监察、审计目标,做到平衡布局,统筹兼顾,协调开展。

首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各阶段监察、审计目标,做到全年有计划、过程中有调整,才能保证监察、审计工作协调开展。监察、审计干部要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紧跟改制步伐,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收集信息,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管理环节进行跟踪掌握,分析、制订或调整监察、审计阶段性目标,才能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效果明确、监察、审计职能得到共同发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审计工作要在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当前审计要从揭露制度缺陷、加强对法律、行政规章制度执行的检查、加强对监控机制的检查力度等方面入手。监察工作对准资金管理、劳务分包计价等方面,特别是结合“双清”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经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违纪线索,要优先安排时间和人力,坚决从重、从快处理。

其次,监察、审计职能主体地位不能偏移,二者不可偏废。两种职能集于一体后,容易产生主次问题,操作中极有可能会出现工作重心偏移,要么监察工作得到加强,审计工作被削弱,要么只重视审计而忽略了监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翘翘板效应。过去监察职能归并在纪检就出现了重纪检轻监察的状况,现在由审计干部担任监察工作,会不会把监察目标当成审计目标来完成或者只依靠实施审计程序来解决监察问题等等?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必须预防出现类似现象,要在思想上引起足够警惕,保持监察、审计的独立性。因此要求监察、审计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平衡布局,分清缓急轻重协调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五、在改革创新中加强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为发挥监察审计职能提供有利保障

   监察审计部门必须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监察审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大多数监察审计干部综合素质还不适应职能整合的需要,亟待加强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探索企业监察审计机构精干、高效、有为有位的路子,使监察审计干部成为锻炼培养人才的学习型组织;加快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监察干部要了解审计工作的特性,审计干部必须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业务学习,尽快担当起监察工作重任;要吸纳具有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人才进入监察审计队伍;畅通交流渠道,实现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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